
公告日期:2025-08-30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五)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项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应按相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六条 若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
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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