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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19:53:08 股吧网页版
瑞联新材:关于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5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认定前,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25年8月13日,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公司第一大股东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通过支配公司25%的股份表决权决定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的选任,因此认定公司控股股东为开投集团。开投集团控股股东系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西海岸新区国资局”),因此认定西海岸新区国资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独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运行,具备独立经营和发展的能力。本次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对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及资产完整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职工董事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股东持股情况及第四届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经审慎判断,认定开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认定西海岸新区国资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4.1.6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一)持有上市公司超过50%的股份,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二)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四)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同时,第15.1条规定:“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十二)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十三)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5年8月8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2,227,464 12.81

2 宁波卓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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