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
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关联交易、
收购事项、出售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下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陕西监管局(下称“陕西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的相关
规定),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
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或股价敏感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证券交易所;
(二)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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