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
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
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上市规则》)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下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
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
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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