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
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在股东会上拟采用累积投票
制选举或变更董事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
事的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
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个
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
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
董事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
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
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
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召集人会
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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