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履
行工作职责,提高公司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西安瑞联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并适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应当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积极
协调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
公司设立证券法务部,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
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做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董事会秘书需取得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
秘书的各项职责;
(六) 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
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
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
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
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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