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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西安瑞联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审查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不包
括职工代表董事;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内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公司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初选人提名方案和有关资
料。

第十一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新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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