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
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
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
标,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
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六)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
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
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
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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