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下称《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
力发展。
本制度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有关规
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
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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