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
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担保、银行
承兑汇票担保及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
公司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
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担保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
金、资产,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人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
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
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
项的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必要时,独立董事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发现
异常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
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董事会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或者公共媒体出现关于公司
可能存在违规担保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的,应当对公司全部担保行
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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