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
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
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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