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零二五年七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或“中信建投证券”)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7、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 录
声明 ......2
目 录 ......4
释 义 ......7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8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8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8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8
(二)对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核查......8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的核查......9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的核查......9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9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经济实力的核查......10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11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情况的核查......11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11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11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12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情况的核查......13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14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的核查......14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
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5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的核查......15
十一、对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16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6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17
十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17
(一)未来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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