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8 月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与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股权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他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融资协议和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融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资金预算,提
出融资申请,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拟实际使用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单笔拟实际使用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融资事项,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已经按照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融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 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 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 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司的有权机构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二节 融资合同的签署及风险管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后,由公司
获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获授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需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节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风险评估、编制并提交担保相关议案、担保合同的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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