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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1 16:03:56 股吧网页版
广钢气体: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暨终审胜诉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2


证券代码:688548 证券简称:广钢气体 公告编号:2025-034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暨终审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广钢气体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河南广钢”)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本次二审终审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21,611.36万元(未含诉讼
费等相关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二审终审判决较一审判决确认河南广钢对
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化股份”)享有的普通破产
债权增加了4,800万元,但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预
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诉讼情况

2024年4月,河南广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河南广钢对被告骏化股份享有破产债权为32,075.29万元(该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根据审计评估结论确定)。(注:管理人确认原告
债权金额为5,249.57万元,争议金额暂定为:32,075.29万元-5,249.57万元 =26,825.72万元)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5年4月,河南广钢收到驻马店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17民初19号),具体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河南广钢对被告骏化股份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68,113,649.34元;
2、驳回原告河南广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3,085.96元,鉴定费330,000元(包括审计费165,000元、评估费160,000元及原告申请评估鉴定人员出庭费用5,000元,原告河南广钢已预交),共计1,713,085.96元,由原告河南广钢负担696,542.98元,被告骏化股份负担1,016,54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三)二审诉讼情况

2025年4月,公司不服驻马店中院的一审判决,就该案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原判决第一项;

2、改判确认上诉人河南广钢对被上诉人骏化股份享有普通破产债权为311,435,865.80元;

3、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 注 :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部 分 的 上 诉 请 求 数 额 为 : 311,435,865.80 元 -
168,113,649.34元=143,322,216.46元)”

同时,公司收到骏化股份《民事上诉状》,骏化股份不服驻马店中院的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2024)豫17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项,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享有普通破产债权3,108,853.92元;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

近日,河南广钢收到河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豫民终165号),河南省高院认为,河南广钢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骏化股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不当,予以改判。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中院(【2024】豫17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河南广钢对骏化股份享有普通破产债权216,113,649.34元;

三、驳回河南广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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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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