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
人员、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规范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相关人员、关联方。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
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
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
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
当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
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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