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
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亦不得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所规定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
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公司上市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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