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8 16:53:49 股吧网页版
广钢气体: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9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广州广钢气体能源有限公司按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304702693J。

公司营业执照首次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 7 月 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984.9630 万股,并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angzhou Guanggang Gases&Ener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红钢路 5 号(钢铁基地内)。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1,939.852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首席运营官、首席科学家、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及其他党委委员视同高级管理人员,其管理按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提供基础保障等。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培育和践行“担当、合作、正直、创新、进取”核心价值观,以先进的气体运营技术、创新的解决方案,向社会和客户提供可持续的环境与经济价值创造,助力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为使命,致力成为具有世界一流运营能力,并以最佳绩效回馈利益相关方的中国民族工业气体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项目类别:专业技术服务业

一般经营项目: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能源技术咨询服务;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环保设备批发;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

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