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
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
技创新领域。公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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