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广州广钢气体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抵押、质押或保证,包括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
参股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
范措施,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担
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
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董事会应当每年
度对科创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九条 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相关资料;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有);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审核担保事项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需);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
被担保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状况、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申请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被担保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资料不充分的,应审慎评估提供担保风险(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一)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延期履行债务、拖欠利息等债务违约情况,至本次担保审批时尚未偿还或不能有效处理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信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五)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按
照《公司章程》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不得对被担保人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
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相匹配,并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核确认。被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核
查分析后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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