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及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
营计划,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5.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认定的重大事件有
关的信息;
6.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7.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8.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和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
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五) 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六)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
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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