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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8:42:00 股吧网页版
和辉光电: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及相关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放、使用、变更、监督、责任追究、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
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 公司、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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