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9 17:14:16 股吧网页版
上声电子: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0


SSDZ-TMP-25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上声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本制度
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
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义务的,可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
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社会声誉;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
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
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
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
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式

第六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
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
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