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苏州上声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
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 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 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 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七)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 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 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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