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上声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总部办公室;
(三)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 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
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
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