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苏州上声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定
义见下文第三条)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
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密
切注意有关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
事项;
(二)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
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三)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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