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
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 履行董事职务, 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
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 应向
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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