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SSDZ-TMP-24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等相关规定以及《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管理规定》《上市规则》《自律监管
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应
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管理规定》《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及上交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
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
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
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
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
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
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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