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SSDZ-TMP-13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1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4
第四章 会议登记......6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7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9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11
第八章 其他......12
本文件知识产权归上声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与传播[密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