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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声电子: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0


SSDZ-TMP-23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
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股份变动也应当遵守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
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相关限制和要求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
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
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
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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