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苏州上声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超
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超出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
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
等因素,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
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
东会批准。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实施的,该子公司也应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
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
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
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
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
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
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
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以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
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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