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苏州上声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上声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为避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
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起公司防
范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
借给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 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提供情况下给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
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亦仅指纳入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
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 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
解决的;
(十一)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其控制的财务公司, 且利率等条款
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其输送
利益;
(十二) 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其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
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
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持股 5%以上的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
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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