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董事会、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四)关联交易定价应不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必须坚持依据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至第(六)目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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