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财务部负责按本制度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银行帐户开设、存放、审核、支付、核算、统计等管理。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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