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指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
举。董事选举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在选举董事候选人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任意分
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董事选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董事总人数。
第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
投票权总数,如超出则选票无效。
第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即未累积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若经第二轮投票仍未达到上述人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实行差额选举时,如按选举得票数排序处于当选票数末位但出现两个或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时,则该等董事候选人均不能当选。按照选举得票数排序处于该等董事之前的候选人当选,缺额按上述(二)、(三)项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所持累积表决票数。
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改
时亦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