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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