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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11:17:11 股吧网页版
因标准必要专利起纠纷 江波龙全资子公司起诉佰维存储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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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两起必要专利纠纷,存储龙头江波龙全资子公司起诉另一家上市存储公司佰维存储。6月24日,佰维存储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自愿性披露公告,披露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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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必要专利就是实现某一个标准中,必然会使用的专利。而为了使企业在通过推广标准获利的同时,又不对不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的发展形成限制,法律也规定了专利权人必须遵循FRAND即“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公告显示,两家公司均表态自身履行FRAND义务,但对于在谈判过程中佰维存储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却各执一词。南都湾财社记者也就谈判具体过程问题分别询问江波龙、佰维存储,截至发稿时江波龙暂未回应,佰维存储表示案件法院正在审理中,具体情况可关注后续公告。

  因标准必要专利起纠纷

  两上市存储公司对簿公堂

  公告显示,江波龙全资子公司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预知”)就两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向佰维存储提起诉讼,元预知诉请法院判令佰维存储停止侵犯相关专利权的行为,同时诉请另一被告江苏金震手机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震”)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前述专利权的中兴“畅行50”(4GB版)手机,销毁库存产品,此外还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告披露信息显示,两项涉案专利原始申请人均为诺基亚公司,几经转让后,目前由埃姆梯尔存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元预知公司使用。

  元预知主张,涉案专利是JEDEC协会制定的eMMC标准的必要专利,所有符合eMMC标准的产品均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主张佰维存储未经许可,制造、 许诺销售和销售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金震公司销售以该产品作为零部件的手机,均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公开信息显示,eMMC标准是一种主要针对手机或平板电脑等产品的内嵌式存储器标准规格。佰维存储生产的符合该标准的产品缘何构成专利侵权?

  北京清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沈泳在接受南都湾财社记者采访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他表示,“标准可以理解为同行约定好的技术规矩。例如,不同品牌的充电器,可以相互替换,就是遵循了共同的标准”,而标准必要专利就是实现某一个标准中,必然会使用的专利。

  沈泳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随着现代技术的复杂化和全球化竞争加剧,完全避开专利制定标准已不可行。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虽然有尽量减少无法绕过的专利障碍的原则,但其中还是会包含各种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是行业或者国家的规定,实行标准而需要付费又是否合理?沈泳指出,这一点在过去曾经有争议,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已经明确,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同样遵循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不因为标准的强制性或者半强制性,而无需考虑专利许可问题。

  双方均称履行FRAND原则

  对谈判过程是否存过错各执一词

  沈泳表示,前述《解释》也给与标准实施企业一定的对抗手段,最主要的就是FRAND原则,即专利权人必须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FRAND即英文“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的缩写。

  “公平,即不应利用标准对专利权利进行不合理的扩张,例如增加许可费,不合理的扩张专利范围等”,沈泳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解释称,“合理,即专利许可费用应该与专利在标准中的实际贡献相符合,可以理解为相对比较低,这是由于标准推广带来了专利被广泛使用,其收益比较稳定,也便于举证,对于权利人有诸多便利,权利人收取相对低一点的费用也是对企业遵循标准的奖励;无歧视,即必须向所有符合条件的被许可方提供许可,不得因为各种原因而拒绝许可。”

  沈泳认为,FRAND在法律上的目标是希望获得两者的平衡,即:标准必要专利能够获得专利保护,企业能通过推广标准获得利益;但同时又希望不因为标准而加强了头部企业的垄断,避免对不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的发展限制。

  公告显示,两家公司均表态自身履行FRAND原则,但对于在谈判过程中佰维存储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却各执一词。

  元预知认为,其履行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FRAND义务,而佰维存储在许可谈判中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的侵权责任。佰维存储则在公告中回应称,在涉案专利的许可谈判过程中,公司始终秉持FRAND原则,积极配合协商,展现出充分善意与合作意愿,未存在明显过错。南都湾财社记者也就谈判具体过程问题分别询问江波龙、佰维存储,截至发稿时江波龙暂未回应,佰维存储表示案件法院正在审理中,具体情况可关注后续公告。

  佰维存储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其委托的法律顾问团队认为,元预知主张要求公司停止相关产品制造或销售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支持。此外,两件涉案专利的保护期均将于2026年11月27日届满,届满后,原告亦无权再主张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被诉产品。故考虑到公司遵守FRAND原则且没有明显过错及涉案专利即将保护期届满等因素,本案预计不会影响公司向客户持续供货能力,由于涉案金额较低,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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