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授予总经理决定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下,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值为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总经理作出上述投资决策前,需由总经理在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核通过。
(二)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在经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的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交易中购买、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和评估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上述金额范围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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