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 3 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且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依法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 6 名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 1 名)
及 3 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 1/3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及表决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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