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
二○二五年七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可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能够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掌握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
单一选聘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书面协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审计委员
会可以组建评价小组参与评价工作,成员由审计委员会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审计委员会应结合评价意见就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和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经审计委员会同意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签署书面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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