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
二○二五年七月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和《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 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 其他发生市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优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披露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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