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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9:56:01 股吧网页版
芯原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
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6 月

FANGDA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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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适用的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法律对本次发行的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申购及报价等方面的有关记录、协议、资料和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和/或其他有关机构作了询问并进行
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过程进行了见证和对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且已公开发布的中国法律而出具。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中国境内以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英文报告或意见,我们在引用时将英文文本翻译为中文文本,但其报告或意见最终应以英文文本为准。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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