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的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信息;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除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自愿性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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