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
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或者职
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
职。
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相关工作细则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或聘任协议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应
当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
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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