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及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新上市后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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