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合称“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关联方(以下合称“大股
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依据我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的相关标准界定。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 4 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 5 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
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 6 条 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制度执行。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 7 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 8 条 公司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
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 9 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
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 10 条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第 1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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