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上海索辰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索
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
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
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
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
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
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或者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单位、
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
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将前述
表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如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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