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
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
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及商业承兑汇票保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八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
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
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
(一)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
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 与本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的企业;
(三) 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五) 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以上企业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
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 债权人名称;
(三) 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被担保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六) 被担保人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