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上述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以及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十二)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签
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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