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披暂缓与豁免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披暂缓与豁免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信披暂缓与豁免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信披暂缓与豁免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包括但限于(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向公司证券事业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 3);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人;
(二)证券事业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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