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未来
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伙企业、自然人成立
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规则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除本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公司
发生的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足 50%的;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不足 50%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但不足 50%的;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足 50%,或虽占
50%以上,但不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足 50%,或虽占 50%以上,但不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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